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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取保候審制度 未被定罪的強制措施

2017/9/2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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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淑伶台北23日電)廣州詩人浪子被當地警察刑事拘留逾35天後,22日取保候審,獲釋返家。「取保候審」是中國大陸特殊制度,與台灣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交保不同,可作為未被逮捕者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大陸的刑法,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時間到後必須決定是否逮捕,若證據還不充足則可決定取保候審,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浪子(吳明良)曾參與聲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赴海外就醫,又在劉曉波過世後參與其紀念詩選的編輯。今年8月18日,他因為2016年為展覽出版的圖錄,被警方以「非法經營罪」拘留,在拘留期限將滿的第36天被取保候審。

協助營救浪子的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取保候審期間對當事人的公民權利和出境等雖有一定限制,但比起被拘留已自由許多,而且可返家居住,一年內沒有特殊狀況就等於自由了。

他認為,對於許多的拘留事件來說,取保候審也扮演了「官方的下台階」角色,不是立刻無條件的釋放,但也沒有定罪對方。

根據這名人士轉述,浪子在被拘留期間是由經濟警察審問,並未觸及劉曉波的議題。

2013年被拘留後取保候審的北京記者杜斌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曾說,自己在這一年裡,活動自由仍受到限制,「一切都取決於警察是不是看我不順眼。」

根據華律網,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10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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