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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內容 陸10月起可作辦案證據

2016/9/21 20:12(9/21 20: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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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北京21日電)中國大陸公檢法機關今天公布新規定,10月1日起,在微博、部落格、微信朋友圈等網路社交平台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上的訊息,公檢法機關「有權依法」調取作為偵查依據。

也就是說,10月1日起,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簡訊上發布的訊息,大陸公檢法機關可作為加以蒐集的證據。

北京晨報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訂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公布,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實施的理由則是「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品質)」。

報導指出,這項規定中所指的「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所形成,以數位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範圍則「具體包括但不限於」網頁、部落格、微博、朋友圈、貼吧、雲端空間等網路平台,以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傳播的訊息。

此外,還包括用戶註冊訊息、身分認證訊息、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錄日誌等訊息,以及文檔、圖片、影像、錄音、數位證書、電腦程序等電子文件。

規定中明訂,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蒐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如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但規定又提到,若有篡改、偽造或無法確定真偽者,有增加、刪除、修改等影響真實性者,以及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者,不得作為證據。10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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