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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揭示研發投抵申報眉角

發稿時間:2025/11/03 11:28:5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1103 11:28:56)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從事研發,以增加競爭力及創造更高收益,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分別制定了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簡稱「研發投抵」),讓企業在從事研發時,可以降低所得稅負,提高獲利。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朱光輝表示,若企業想要適用研發投抵,除了須先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產業發展署、金管會…等)審核其研發計畫外,亦須留意後續因國稅局在審核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所填報經核准的研發計畫相關經費時,常有不同看法而調整補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朱光輝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朱光輝

朱光輝說明,實務上常遭國稅局調整補稅的幾種情況,也是企業在申報時容易疏忽或產生爭議的地方。

一、研發人員薪資的歸屬與合理性:
人員薪資常是研發費用中占比最高項目之一,也是國稅局查核重點。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包括:研發經費是否包含了主管人員薪資、是否為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學經歷是否足以勝任該研發活動等。國稅局在審核資料時,常會要求企業提供詳細的組織架構、研發單位的員工名單、職稱及工作內容、暨研發記錄(如研究紀錄簿、工作日誌、工時記錄或工作分派單、實驗紀錄或會議紀錄)等,若無法提供相關佐證,其列報之薪資將被全數或遭大幅調整。此外,如企業未設置專門研發單位,但有配置於非屬研發單位之全職研發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發活動,且其投入研發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發活動明確區分者,亦可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核實認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周正國說明,研發單位的主管人員、是否為專門且全職從事研發、及研發人員學經歷是否符合專職研發的定義及具備研發能力,常是國稅局與企業徵納雙方間產生爭議之處。

二、原物料等費用的列報及歸屬:
國稅局針對所申報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等費用,會要求企業佐證這些器材、原、物料等是否專供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用,且是否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發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若屬於研發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例行性之資料蒐集及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等支出,則不得認列為研發支出。實務上常見企業誤將用於生產環節之費用,申報於研發投抵而遭剔除。朱光輝提醒,倘若為不同研發計畫所共用之費用,則須提出合理之分攤方式。

三、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之限制:
原則上係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因此須在台灣從事研發活動始得認列為研發支出;但若個別研發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委託對象則須為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大學或經專案認定之國外研究機構及大學;且實務上須取得對方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並提供合約及研究報告等佐證資料。

四、無形資產及政府補助款:
有關無形資產的攤折,只有專為研究發展計畫所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門技術等,其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才能認列。此外,若該研究發展計畫有取得政府補助款,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五、其他常見的技術性錯誤:
研發計畫及適用之租稅抵減方法(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皆須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每年5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且研發計畫亦無期後辦理更正的機制。

朱光輝特別說明,實務上國稅局在審核研發投抵時,徵納雙方常有爭議,因此,為了避免被國稅局調整並順利享受租稅優惠,企業事前應訂定明確的研發計畫,在年度開始前,就由技術與財務部門共同制定詳實、具體、可衡量的研發計畫書;研發進行過程中,企業應建立工時記錄系統,讓參與研發的員工確實記錄投入各專案的時間,且須妥善保管與研發相關的文件,包括:計畫書、工時記錄、採購單、領料單、委外合約、測試報告、階段性成果、會議記錄、專利申請文件等;並編製詳實的結案報告,對照原始計畫,說明達成情形、技術突破與具體成果。企業必須從「形式申請」轉變為「實質管理」,將研發活動的規劃、執行、記錄與成果驗證融入日常管理中,才能有效降低被調整補稅的風險,真正享受到政府鼓勵研發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