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北原礦業指控 林業保育署:依法依規審理,絕無暗中變更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828 09:48:39)有關報導「北原礦業公司指控,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暗中將土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禁止開採」一事,林業保育署表示,北原礦業所指林地,早於民國23年即已編入第1626號保安林範圍,從未變更,惟因早年未辦理土地登記,在經濟部於55年核准北原礦業之礦業權後,林業保育署前身林務局於68年曾出租1.5公頃之林地予該公司做礦業用地使用。於98年完成土地登記後,林業保育署南投分署在北原礦業提出礦權展限及用地申請時,即多次明確表示國土保安用地不容許作採礦使用,絕無中途變卦之說。林業保育署強調,該土地具有涵養水源、防止土石崩壞流失等功能,為南投縣重要之保安林地,將本於職責,依法依規、謹慎審查相關案件。
林業保育署說明,北原礦業於105年向經濟部申請礦業權減區,礦務局(現地礦中心)於同年辦理現場會勘,會勘時林業保育署南投分署即明確表示該礦業權範圍屬保安林,依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不容許作採礦使用。之後北原公司在106年7月向礦務局提出新核定礦業用地申請,南投分署也再次明確函復礦務局,說明本案不符土地使用管制,不同意核定礦業用地並辦理租用之意見。
至於北原礦業提出租金及施作水保工程之疑義,在該公司承租之礦業用地租約存續期間,依約本即應收取使用土地租金,林業保育署原規定於次一年度收取當年度之租金,自101年起考量實務執行狀況,礦業用地租金調整為當年度收取,故於101年度,係一次收取100年及101年之租金,該公司認調漲租金225%,顯係誤解;至於相關水土保持工程之施作,亦係該公司承租礦業用地之道路整修,本於南投縣政府核定水保計畫之應辦理事項,與本案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遭駁回係屬二事,該公司之說法顯然係混淆事實。
林業保育署說明,北原礦業礦區除有轄管之保安林,亦涵蓋集集攔河堰集水區範圍,此外周邊潭南部落歷年來也多次反對開礦,依據原住民基本法及修正後礦業法規定,在諮商同意前亦無從同意為礦業開發,後續經濟部礦務局於112年8月也已駁回其核定礦業用地申請,故北原礦業所稱暗中變更、完全無告知等,絕非實情。
林業保育署強調,保安林具有保育水土、防護自然災害之功能,為我國重要之保護林,將基於職責,依法依規、謹慎審查相關土地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