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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於期限內補償職災勞工工資,勞青處開罰2萬元

發稿時間:2024/06/19 16:20:42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619 16:20:42)小明(化名)在工作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受傷,並經醫師診斷無法工作1個月,雇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於期限內給予小明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經嘉義縣政府勞青處查證,裁罰2萬元罰緩,且要求限期補償。

勞青處表示,該公司有依法投保勞保及職災保險,發生事故後,已先給小明一筆醫療慰問金,申請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認為待勞保局核定後,就可以領到100%工資,並無違反法令,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日即給予勞工補償,故仍以違反勞基法職災補償規定。

勞青處指出,勞基法規定雇主如有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參加保險並支付保費,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得予抵充之,但工資補償費用應於工資發放且給予補償,避免生活陷入困頓,故一旦發生職災,雇主應照常給予工資,勞工領到保險給付後再退還雇主。若尚未確認為職災,亦先給予病假,經認定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勞青處長陳奕翰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第59條對職業災害的補償包括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以小明案例來說,小明醫療期間的必要醫療費用及醫療期間的原領工資,雇主均需予以補償。

陳奕翰呼籲,企業或勞工若遇到職業災害或相關權益問題,可及時向勞青處尋求協助,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05-3620123轉8018或802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