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囤房稅2.0市務會議通過! 稅務局:全國單一自住減稅 合理化房屋稅負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612 17:54:47)中央今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囤房稅2.0自今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開徵。新竹市111年7月1日實施囤房稅1.0,此次配合財政部推動囤房税2.0,原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增加多屋族持有成本,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竹市稅務局參照財政部今年4月1日公告基準,擬具竹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已於5月6日至13日完成預告,昨(11)日經市府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將送7月的竹市議會臨時會審議。
市長高虹安表示,「多屋重稅、自住減稅」是政府推動居住正義重要的一步。實施囤房税2.0,全國單一自住稅率由1.2%降為1%,減少1/6稅負,竹市將有7萬戶受惠,每戶減稅828元,稅收減少5,700萬元。另對持有多戶未作有效使用,課以較高稅率,以鼓勵房屋釋出,具空屋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依現行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在法定範圍訂定差別稅率,修正後房屋稅條例第6條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如有稅收實質淨損失,中央才會補足。因此,此次修正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參照財政部今年4月1日公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用和非自住用,在囤房稅1.0,竹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持有竹市戶數訂定差別稅率,5戶以下每戶2.4%,6戶以上每戶3.6%。囤房税2.0,參照財政部公告基準,房屋有效利用出租及繼承共有房屋有效利用困難,可適用較優惠稅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只要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共有房屋,4戶以內每戶1.5%,5-6戶每戶2.0%,7戶以上每戶2.4%。其他未作有效利用多屋族,課以較高稅率,1戶為2.6%;2-4戶每戶3.2%;5-6戶每戶3.8%;7戶以上每戶4.8%。
稅務局說明,110-112年新竹市建商待銷售房屋平均持有期間僅0.73個月,目前持有2年以上待銷售房屋不到100戶。建商待銷售房屋,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起課1年以內,每戶2%;超過1年,2年以內,每戶2.4%;超過2年,4年以內,每戶3.6%;超過4年,5年以內,每戶4.2%;超過5年,每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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