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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照顧犬隻致死 飼主遭家畜所法辦
發稿時間:2024/01/22 15:19:1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122 15:19:15)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去年3月接獲通報,民雄鄉金興村住家常聽到犬隻哀嚎聲,懷疑犬隻遭虐,當日經家畜所派員訪查,該犬隻已死亡且體態瘦弱,飼主張女表示犬隻有軟骨症且曾送醫就診,但後續查證無此營業動物醫院,為釐清案情,犬隻續送台灣大學鑑定,確定死因為「未妥善照顧」,行為人因而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故意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家畜所依法將飼主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家畜所說明,民眾於民雄鄉某住家時常聽到犬隻哀嚎,且常常未提供食物與飲水,懷疑犬隻長期遭虐憤而投訴,家畜所派員訪查,發現犬隻已死亡,飼養場地堆積糞尿,飼主表示犬隻有軟骨症,且曾帶至嘉義市某動物醫院就診,並懷疑鄰居餵食含魚刺的廚餘導致死亡。
家畜所將該犬隻續送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分子暨比較病理生物學研究所鑑定死亡原因,結果排除軟骨症或吃入魚刺,因胃內含大量未消化食物、腸道內無明顯內容物、血漿稀薄、骨髓呈現嚴重漿液性萎縮,高度懷疑長期饑餓與營養不良,伴隨脫水與貧血,符合現場調查資訊。
鑑定研判,因異物梗塞於咽喉窒息致死,高度懷疑生前遭灌食,死亡方式歸類為「未妥善照顧」,家畜所查證後發現嘉義市也並無飼主供述的動物醫院,並函請飼主依限說明,然而張君未於期限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
家畜所指出,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2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倘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張君顯已違反規定,因案涉刑事責任已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呼籲民眾應愛護動物不得任意傷害,違者將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