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辦法最新修正重點解析 勤業眾信:注意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的改變及額外三個月的盈餘決議分配寬限期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22 11:57:34)財政部昨(21)以台財稅字第11204684780號正式公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並自112年度施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今(22)指出,本次修正內容包含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的重大改變,增加諸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規範,但也使CFC當年度盈餘計算複雜化。另,相較於預告版本最大亮點為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提供企業及個人多100天時間可將盈餘匯至CFC而毋需認列CFC投資收益,有助納稅義務人取得非低稅負區資金靈活運用。此定稿將是納稅義務人明年5月份辦理CFC申報之法令依據,茲將定稿重點彙總解析如下:
@勤業眾信解析CFC辦法修正定稿八大影響申報之關注重點
一、 「增訂」信託財產為境外低稅負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人,但受託人為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時,視為非關係人。此修正係考量信託財產如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因信託所建立之財產關係與其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聯合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程度關聯性,且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互為關係人。
二、 「修正」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地區參考名單,不包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因此,態樣繁多且相關資訊未必對外公開,宜就個案事實判斷。張瑞峰提醒,納稅義務人本身最了解CFC所在租稅管轄區之納稅情況,勿以為未列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即非屬低稅負地區。
三、 「修正」豁免適用CFC規定門檻之計算方式,於計算個別CFC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700萬元時,僅需考慮不具實質營運活動者,即具有實質營運活動者已經豁免無需適用CFC規範,故不列入700萬元計算範圍。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黃瑞琪表示,此部分修正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達到金額微小之豁免規範。
四、 「大幅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以貼近按財務會計規範計算之可分配盈餘,修正內容繁多且修正後CFC當年度盈餘計算顯較修正前複雜,納稅義務人應多加注意,以免申報錯誤:
1. 變更CFC當年度盈餘調整基礎為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黃瑞琪表示,較修正前僅有其他綜合損益及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為廣,因部分損益未透過前述項目而係直接計入未分配盈餘例如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
2.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未實現者仍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但計算方式明訂為CFC轉投資公司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當年度稅後淨利(損)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合計數,並考量未實現投資損益相關所得稅費用及所得稅利益。
3. 「增訂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分配CFC施行前盈餘,可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之寬限期間」 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能依限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的加項中,張瑞峰會計師提醒特別注意前述課稅機制為非低稅負區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產生者且需於寬限期113年3月31日前分配者方適用。
4. 增訂CFC或其轉投資之低稅負區公司,直接或間接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時,其處分時帳面價值與原始取得成本(若為112年1月1日以前取得,則以111年12月31日之帳面價值為原始取得成本)之差額為已實現損益,雖然財務會計此部分以往已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但因CFC當年度盈餘會扣除未實現投資收益,故處分時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至於出售價格與帳面價值之差額則會反映於CFC處分轉投資公司損益,故無需調整。請留意,倘CFC透過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多層次間接持有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該CFC或中間層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處分其次一層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股權時,應比照前述規定計算調整數。張瑞峰特別提醒,此修正導致以往認為組織架構重組按帳面價值移轉無損益產生故無需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之概念改變,集團企業若有於112年度進行海外架構重組仍可能影響CFC當年度盈餘而提前課稅,只是影響數限於112年度CFC生效後部分。
5. 定明匯率換算基礎,如CFC公司當年度盈餘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
6. 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另一亮點為考量「CFC本身所持有」之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CFC所能操控,規範營利事業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CFC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即評價之損益屬未實現性質無需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所有營利事業所持有之CFC須一致適用。
7. 此外,有關FVPL的原始取得成本,以選擇依本規定辦理年度之FVPL期初帳面價值認定之,如112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FVPL,則以112年1月1日之帳面價值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相關損益;而若是在該年度中始取得或重分類至FVPL者,則係以購買日或重分類日帳面價認定之。
最後,黃瑞琪說明應特別注意適用前述規定部分僅限於CFC本身所持有之金融工具,CFC轉投資公司所持有者不予考量。尤甚者,應提示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受控外國企業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此為新增CFC申報應檢附之文件。
五、 「增訂」營利事業自CFC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若與認列CFC投資收益時之匯率不同產生之差異數,應列為獲配年度兌換損益。
六、 「增訂」CFC財務報表之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以免CFC盈餘計算因會計期間不同而複雜化。此外,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相關報表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七、 「刪除」營利事業取具境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須經台灣駐外機關驗證之規定,但中國大陸地區除外。
八、 「增訂」營利事業應備妥足資證明CFC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選擇FVPL於處分或重分類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之查核報告,且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提示,欲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最後,張瑞峰會計師說明,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修正後複雜度顯較修正前大幅提高,應予注意;另有額外提供決議分配非低稅負區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之寬限期可善加利用。首次申報時間113年5月份在即,企業及個人應儘快依修正後辦法試算影響稅額及寬限期試用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