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明年5月首次申報 最重要法令依據出爐! 勤業眾信解析 財政部修正發布CFC所得適用辦法亮點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21 17:34:00)財政部於今(21)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為CFC明年5月首次申報最重要的法令依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修正發布版與修正預告版最大差異,在於課稅實體面有關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放寬CFC公司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決議特定年度之盈餘分配數,於特定期內可不列入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課稅。
張瑞峰指出,修正前,CFC公司於112年度起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之盈餘,縱算該盈餘係於112年度以前產生,因CFC公司於112年度後才獲配,仍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持有CFC公司之營利事業即需認列CFC投資收益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
修正後,CFC公司於112年度起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之盈餘,只要該盈餘係於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產生者,並於113年度第1季結束前決議分配且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雖然CFC公司於112年1月1日~113年3月31日間才獲配,但無需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持有CFC公司之營利事業即無需認列CFC投資收益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
提醒企業,應善用前述財政部有利的修正機制,尤其以往基於稅負考量於CFC施行後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不擬分配者,可重新評估是否非低稅負區轉投資決議分配盈餘至CFC公司,避免資金留存於非低稅負
區可能面臨之管制或無法靈活運用,以利集團活化資金運用及彈性調度。此外,張瑞峰提醒,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盈餘分配,仍須注意當地匯出可能有盈餘扣繳稅款,如中國大陸地區匯出盈餘有10%股利扣繳稅款負擔。
@注意對大量點修正有寬限期間
張瑞峰表示,CFC當年度盈餘係以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原則上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之盈餘,縱算該盈餘係於111年度以前產生,因CFC公司於112年度後才獲配,仍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惟於寬限期間內,若CFC公司獲配非低稅負區111年度及以前年度已經產生之盈餘且於113年第一季結束前分配者,則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台灣企業即無需就該非低稅負區公司分配之盈餘認列CFC投資收益,待CFC公司實際將盈餘匯回時才需要計入台灣企業之投資收益課稅。但應特別注意前述課稅機制為非低稅負區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產生者且有寬限期內需分配才適用。
張瑞峰舉例,甲台灣公司持有A境外公司為CFC公司,CFC公司再轉投資B大陸公司。若B公司於111年度前已經累積2億元盈餘,B公司112年度另產生1億元盈餘未分配,則A公司112年度財務會計認列B公司投資收益而產生1億元之稅後淨利,甲台灣公司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為0元;若B公司於112年度有分配111年度前已經累積之盈餘其中1.5億元,依照修正後辦法,該1.5億元仍無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甲公司無需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惟若於寬限期後,B公司才將1.5億元之盈餘分配給A公司,則A公司仍須將1.5億元列入CFC當年度盈餘,甲公司需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故非低稅負區可評估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但須考量當地盈餘匯出之扣繳稅款。另提醒CFC公司若又決議分配回甲公司,則甲公司仍需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最後,張瑞峰提醒,預告修正內容尚有其他微調規範且計算CFC當年度盈餘複雜度已大幅增加,預期個人CFC將有類似規範,企業及個人因應明年5月即將申報繳稅皆應儘早瞭解規定及試算稅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