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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不課徵營業稅
發稿時間:2023/12/07 16:09:2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07 16:09:29)財政部12月6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並廢止相關舊函釋(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範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
1.此解釋令主要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要旨,「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但以買賣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為限。因雙方在約定交易價格時,尚未預知買受人會遲延支付貨款,所以不會將法定遲延利息計入給付交換的對價,因此,非屬營業稅法所稱「銷售額」。
2.解釋令所適用的法定遲延利息,包含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利率及約定利率計算者。
3.另提醒,有關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加收的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從此項解釋令發布日起,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4.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能適用此解釋令,營業人若已依舊函釋規定將法定遲延利息申報應稅銷售額,可視自身營業稅核定情況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