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平台
歡迎公司行號投遞新聞訊息!詳洽業務行銷中心 人工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六9:30-12:00、14:00-18:30 如有週日發稿需求請於週六18:00前完成刊登程序。

法律結合人工智慧的創新服務,需注意與現行法規和服務模式協調

發稿時間:2023/01/11 15:15:22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111 15:15:22)近年應用人工智慧(AI)等技術的「法律科技(LegalTech)」為法律產業重要發展趨勢,利用AI審查契約條款、評估契約風險等即為常見的創新服務。永豐金、國泰金等受高度監理之金融業者,陸續導入法律科技進行法遵和審約作業;台北市政府也在2021年開發AI審約系統,作為實價登錄2.0的配套措施。運用新興科技的同時,須注意是否與現行法有所牴觸。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觀察到日本同樣盛行法律科技,然而日本《律師法》第72條規定,有關非律師或非以執行律師業務為目的設置成立的法人,不得以獲得報酬為目的就「法律事務」進行「判斷」,2022年5月和9月,分別有兩間企業依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灰色地帶消除制度」(グレーゾーン解消制度),就AI審約是否牴觸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釋疑。

針對上述問題,日本法務省分別於2022年6月6日、10月14日作出回覆,表示「有違法之可能」。法務省認為,雖然每份契約的目的、當事人關係、事實背景等各不相同,是否涉及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爭執,需視個案情況而定,尚難一概而論,如果若AI是以判斷契約條款是否具備法律效果為前提,進而提出修正建議,或指出在法律上應留意的地方,就有違法的可能性。由於日本中小企業大多未設置單獨的法務部門,故常使用AI審約服務,在法務省表示上開意見後,未來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相關服務,不無疑問。

圖說:日本灰色地帶消除制度示意圖
圖說:日本灰色地帶消除制度示意圖

臺灣目前也有類似的法律科技服務,惟我國《律師法》並無類似日本法的規定,故應尚無適法性爭議,但未來是否須因應新興法律科技調整相關監理規範,仍為應持續密切關注的議題。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傅鈺晴認為,法律科技在改變傳統法律服務提供方式時,該如何與現行法規或服務模式進行協調,誠為法律科技發展的重要議題。如律師媒合平台服務長年受〈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禁止,惟2022年全國律師聯合會修正該規範第7條,允許律師於經許可的平台上推展業務,即為因應新興服務模式調整管制規範的事例。日本政府對於法律科技的看法,以及未來AI審約服務與相關監理規範是否會進行鬆綁或進行調整等,或許可作為我國法律科技產業之他山之石,其發展值得繼續關注。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
https://stli.ii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