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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立院三讀 8類行為最重判5年可預防性羈押

2021/11/19 12:51(2022/5/26 14: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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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王承中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有8種樣態,包括盯哨、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屏東4月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真擄殺,朝野立委都向行政院喊話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跟騷)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跟騷法草案,並須經黨團協商,但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數次協商均未達成共識。跟騷行為定義、給予書面告誡及聲請保護令程序等條文均保留。

全案今天在院會表決,表決前各黨團派代表發言。國民黨團與台灣民眾黨團均認為,不應將跟騷要件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時代力量黨團也指出,緊急保護令、不服書面告誡核發與否的救濟程序應明文入法,民進黨則表示,若不納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將使跟騷法處理範圍包山包海。

全案經表決後完成三讀,在保留條文的部分,均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根據行政院提案說明,跟騷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正常生活,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台灣近年發生數起惡質跟蹤騷擾衍生成殘暴殺人案件,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騷行為,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完整保護被害人,因此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

三讀條文明定跟騷行為的定義,以人員、車輛、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8類行為,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根據三讀條文,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有效期間屆滿前,被害人、檢察官與警察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在罰則方面,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但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跟騷行為犯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持凶器、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或違反保護令,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會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可以進行預防性羈押。(編輯:蘇龍麒)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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