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小組查清華海峽研究院 認違反兩岸條例將開罰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9日電)清華海峽研究院於國立清華大學設新竹辦公室,引發爭議,教育部等部會今天組織專案小組前往調查,認定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40條之2,將移請相關部會裁罰。
教育部於10月26日接獲陸委會來函,認清華海峽研究院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的疑慮,立即停止此辦公室使用並要求即刻撤離。
教育部今天晚間以文字回應中央社記者提問,今天與經濟部、陸委會組成專案小組,前往清華大學育成中心、清大校友總會、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進行查察,得到初步結論。
教育部指出,經查該辦公空間係由自強工業基金會向國立清華大學租賃清大育成大樓5樓空間後,轉租廈門清華海峽研究院,並由該基金會進行空間代管,相關事證初步研判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後續移請該基金會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裁罰程序。
另外,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也涉違反兩岸條例40條之2,教育部與經濟部將就今天掌握事證續查,並請陸委會提供法律認定意見後,即辦理裁罰程序。
教育部表示,將續請清華大學校方說明釐清與自強基金會、校友總會及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的產學研究合作情形、師生參與情形及辦公室產權使用情形。
清大校方昨天提供新聞資料給媒體解釋,「清華海峽研究院」為部分校友成立的服務校友推廣教育及創業機構,是向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轉租校內空間作為辦公室,但這機構非屬清大,校方未曾知悉或參與其中運作。
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沒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國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兩岸條例第40條之2則規定,大陸地區的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大陸機構,不得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編輯:陳政偉)1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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