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混油不實訊息案 最高院判陳文南緩刑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混油風波的富味鄉食品涉發布重大不實訊息案,更二審判前董事長陳文南2年徒刑,緩刑5年,沒收富鼎公司新台幣1999萬多元。最高法院今天判沒收部分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駁回。
判決指出,陳文南與關係企業富鼎公司前董事長陳瑞禮因見富鼎公司業務營運不佳,為增加富鼎公司收益,於民國100年間指示員工以「玉米原油」及「黃麻原油」比例混合後,充作純度100%「白麻原油」販賣給富味鄉公司。
另外,富鼎公司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2年10月9日止期間,將單價較低「玉米原油」比例混入單價較高的「黃麻原油」,充作純度 100%「黃麻原油」賣給富味鄉公司,使富味鄉公司損失新台幣1億3136萬1880元。
判決表示,富味鄉公司副總經理林秀蓉為避免富味鄉公司自100年7月間起即以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摻入所販售的調和油品,未如實標示產品組成事實曝光,於102年10月21日對外公告及散布不實資料指「棉籽油全數外銷」。
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陳文南、陳瑞禮及林秀蓉;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文南5年6月徒刑、陳瑞禮3年6月徒刑、林秀蓉3年4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判陳文南4年徒刑、陳瑞禮2年6月徒刑、林秀蓉2年4月徒刑。高院更一審改判陳文南與林秀蓉各2年4月徒刑,陳瑞禮無罪。
高院更二審審酌陳文南等3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也於更二審中坦認犯行,改判陳文南2年徒刑,緩刑5年,須付公庫1000萬元、上20小時法治課;林秀蓉1年7月徒刑,緩刑3年,須付公庫50萬元、上10小時法治課,陳瑞禮1年9月徒刑,緩刑4年,須付公庫700萬元、上15小時法治課。
更二審認為,富鼎公司取得1億3136萬1880元犯罪所得,本應全數宣告沒收,但考量金額高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恐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職員工及其家庭也失去經濟來源,有過苛之虞,因此判決應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對陳文南3人緩刑部分判決駁回上訴定讞;更二審判決沒收犯罪所得1999萬元4492元部分,最高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張銘坤)1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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