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性侵劇組工作人員 判刑4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女工作人員,不滿二審以他犯後態度不佳為由重判有期徒刑4年,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今天駁回鈕承澤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鈕承澤因擔任電影「跑馬」劇組導演,於民國107年10月間認識被害人;同年11月23日,被害人的女主管帶著被害人至鈕承澤住處參與聚會。
當天晚間9時許,其餘賓客及女主管均先行離去,僅剩被害人在場;翌日凌晨0時30分許,鈕承澤不顧被害人反抗,予以性侵害得逞;案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全案曝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鈕承澤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鈕承澤辯稱,女方對他有好感、產生情愫,才有當天性交行為,否認犯罪。
二審認為,依相關書證、物證、被害人、被害人的主管以及驗傷醫生等人證述內容,可證明鈕承澤確實不顧被害人反對而強制性交。
二審指出,鈕承澤與被害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兩人互動不深、沒有情愫,被害人當天的言行舉止,也不會讓鈕承澤誤認兩人間有男女好感,鈕承澤的情愫說法為不實言論,不可採信。
二審審酌,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遭殘害嚴重,鈕承澤否認犯罪,並以導演身分發表言論,形塑他與被害人間有男女情愫,又利用和解書內容暗指被害人主動獻身,可見鈕承澤欠缺性別平權意識,沒有悔悟之心,駁回鈕承澤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鈕承澤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二審以他犯後態度不佳而量處重刑有違背法令之處;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本案二審量刑並未超過法定刑度,符合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鈕承澤所指的違法之處。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判決已綜合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說明認定鈕承澤犯強制性交罪的證據及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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