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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定型化契約遇疫情可請假延長簽定期間 最快明年實施

2021/9/27 12:25(9/27 13: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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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7日電)消保處今天表示,訂定健身教練服務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範,特別新增在疫情期間消費者可選擇「請假」停止繳費,並延長契約期間,避免業者因解除契約退款而無法營運的情況。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今年因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健身中心發生許多解除契約的案件,雖然合法,然而疫情不可歸責於業者或消費者任一方,因此消保處提出,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消費者可以選擇「請假」,這段期間會籍暫停,月費、相關費用免繳,但契約時間延長,讓業者也能渡過難關。

陳星宏提到,健身中心大多是長期性的契約,會向消費者收大筆款項,但很多消費者沒辦法一次給付,因此健身中心會透過第三方仲介、分期付款的方式繳費,然而一旦健身中心倒閉,消費卻仍要向仲介繳費,並不合理;此次特別規定若發生類似情形,消費者可以拒絕繳款。

此外也針對健身教練訂定規範,陳星宏說,若是教練沒辦法在指定時間、或是依約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且業者不可向消費者收取相關費用或違約金;倘若是業者因素導致無法提供服務,消費者反而可以求償違約金。

陳星宏告訴中央社記者,去年第4季因健身中心(教練課程)契約衍生的消費爭議,共計593件,平均每天6.6件;其中以解除契約費用323件、業者倒閉188件、教練因素60件占前3名。

另外,陳星宏提到,今年5月起因疫情嚴峻,5月至8月健身消費爭議計780件,平均每天爭議件數為6.5件;主要以解除契約404件、請假相關事由135件為大宗。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舉辦「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出爐!」記者會,由教育部所研訂「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組專門委員黃幸玉表示,目前已經在進行法規程序,預計最快10月就可以公告,明年元旦正式施行;由於涉及契約修改,因此除了先前的預告期外,公告仍保留一段時間讓業者、民眾能夠適應;未來也會由地方政府查核。

若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編輯:管中維)1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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