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童遭洗車噴槍奪命案 二審改重判生父10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1日電)3歲女童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遭噴槍奪命。高雄高分院今以女童無法單手持噴槍按壓、未出現不適防禦作用、監視畫面證據等3理由,改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10年。
這件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10個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改重判10年,全案可上訴。鄺男另因侵占客戶款項,遭判刑2年半定讞,目前入獄服刑。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蔡國卿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和鄧女育有3歲鄧姓女童,但因鄧女前年1月因突然有事託鄺男照顧。不料鄺男在加油站洗車場因不明原因,將噴槍放到女童口腔裡按壓,導致高壓氣體進入咽喉、肺部等處,造成頭頸胸腹部氣腫、以及血管遭皮下氣腫壓迫,演變為心臟內氣體栓塞,女童經送高雄榮民總醫院急救不治。
蔡國卿說明3大改判理由,包括以女童年紀來說,手指最長5.3公分,但噴槍最窄處也有5.5公分,據此認定無法單手持握噴槍放進口腔內按壓。
此外,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人體若有異物刺激喉頭會有嘔吐或不舒服的防禦作用。就算女童自行按壓氣槍,也無法一次按壓到這麼高的壓力;若有低壓力進入喉頭,女童也會因不舒服放開噴槍。
第三,依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鄺男當時是面向副駕駛座的女童整理車內,在此情形下,若女童手持把玩噴槍,鄺男應該能在第一時間察覺阻止。但畫面中並沒發現噴槍管路有遭到拉扯或晃動,據此可認為女童沒有把玩或碰觸噴槍。
蔡國卿也提到,檢察官上訴雖主張鄺男有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為他和鄧女當天並無爭吵,平時也不會打罵教訓女童,且在事後有開車載女童就醫急救。綜觀以上證據,無法判定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
女童媽媽鄧姓女子下午2時在高雄高分院前接受媒體聯訪哽咽表示,女兒死得相當無辜,現在想到時還是相當難過。她也感謝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路以來幫忙,以及審理法官沒有放過一絲一毫證據,女兒才能沉冤得雪。
鄧女在女兒過世後在鎖骨下方刺上You are always in my heart表達追思。她今天也從言語透露對鄺男不滿,包括一路以來辯解,沒交代清楚當天女兒為什麼會出現在那,甚至認為一審判決1年10月判得太重。
鄧女說,前幾天去看女兒時有提到「雖然法律上的路還很漫長,但媽媽終於看到一絲絲努力過後的希望」。至於後續是否上訴,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跟律師討論後決定。(編輯:郭諭儒)1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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