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惡意逼車等行為 6/1起將重罰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8日電)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將從6月1日上路,包含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累犯,將吊扣駕照及牌照6個月;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吊扣牌照時間也延長至6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日前修正通過,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將從6月1日上路。
交通部今天表示,已經完成修正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相關施行前準備。
交通部說,這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加重處罰。
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交通部表示,同時,也調整修正定期檢驗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檢驗要求,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且新增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事項,檢查項目增加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確實有效要求。(編輯:陳政偉)1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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