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著作權法近20年最大調整 公園放音樂不觸法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行政院會今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有7大修法重點,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調整,其中,民眾在公園帶自己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將來不用付費就可使用,修正條文將函請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著作權法約有7大重點,第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定義;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都屬於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第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例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此權利,對著作權人保護也有不周,因此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第三,修正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為推廣各美術館的文化資產,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目的。
另外,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也可以合理使用,而針對國人關切的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的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都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國情。
經濟部說,修正後,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教師如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且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就不用取得授權,沒有侵權問題;劇團每週舉辦非營利活動使用音樂除罪化,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又如果是民眾每天在公園帶自己的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則不用付費就可使用。
第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第五,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第六,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第七,調整過苛的刑事責任規定。
經濟部進一步解釋,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為銷售主流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為及早遏止盜版品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的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另外,檢討修正情節輕微的侵害案件,例如賣一片盜版光碟,卻面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有情輕法重刑的失衡問題,因此,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
另外,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著作權集體管理有其必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將有助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治理,提升公信力、保障權利人及利用人權益。(編輯:潘羿菁)110040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