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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釋憲 黃虹霞:勿將大法官指為政治叛徒

2020/8/29 12:07(8/29 13: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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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793條解釋,宣告受理解釋的黨產條例條文合憲。大法官黃虹霞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大法官只有忠於國家(全民)及憲法!何政治背叛之說耶?!」

黃虹霞表示,不當黨產條例處理的是舉世鮮有的民主國家極端特例,亦即中國國民黨在台灣長期執政、控制國會,而有藉此地位並由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鉅額不當黨產,及長期阻礙、抗拒立法處理不當黨產的事實。

黃虹霞認為,審酌此一特殊背景,且條文規定已作相當限縮,未作全面性法律責任追訴,故非政黨清算可比,因此贊同在本件解釋範圍內的黨產條例規定合憲,除提出證據並補充說明贊同理由,與不同意見者溝通,更想與一些朋友溝通,務請不要將大法官指為政治叛徒!

她指出,大法官應超越政治,行使憲法解釋職權時,無論意見是正是反,同於或不同於提名、同意出任的特定人(總統)或立法委員組合(立法院黨團),大法官始終都只能及只應是忠於國家(全民),無所謂背叛問題,不可將大法官指為政治背叛。

針對外界批評大法官為政治叛徒,黃虹霞深深不以為然,認為已不當牽連甚至污辱前總統馬英九及總統蔡英文,對他們也不公平。

黃虹霞指出,黨產條例若干規定的主要適用者固為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但大法官解釋具通案規範性。因此,本件解釋兼具警惕防腐效益,現在及未來的執政黨應引為戒,了知執政再久、掌控國會再久,如不當取得公款或人民財物,均可能經由特別立法被追討。由此可知,大法官就事論事,未為特定政黨服務,不為政治服務!

黃虹霞還提到,法官可以聲請釋憲並非法所明定,本案擬行言詞辯論時,她猛然警覺聲請人法官適宜出席辯論嗎?法官適宜與其所審判中案件被告,以同為當事人並互為對造之地位,就該案件相關事項,相互辯論嗎?那不是未審先斷嗎?不違反法官中立原則嗎?

黃虹霞認為,法官聲請釋憲,有無範圍界限?要如何才不致侵犯立法權、行政權呢?本件聲請有無逾越司法權呢?似亦應再想想。

黃虹霞在協同意見書中最後提到,台灣話有將長輩的遺產,稱之為「祖公屎」者,不正如釋迦牟尼佛將黃金指為毒蛇的意思嗎?或許大家可以再思考思考。訟則終凶,衷心希望歷史包袱儘快丟乾淨,爭訟早日落幕。台灣需要你我攜手同心往前走!

黃虹霞台大法律學系畢業,為知名律師,曾任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承辦古金水、江國慶等多起公益辯護案件,於民國104年經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獲立法院同意任大法官。(編輯:李錫璋)1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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