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中國社區主任助理開罰案 內政部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對國人任職中國大陸社區主任助理,內政部對曾雅琦等27人依兩岸條例開罰各10萬元,27人興訟。法院今天認定,職務內容沒有政治性任務,全面禁止不符比例原則,判內政部敗訴。
全案緣於,曾雅琦等27人於民國107年9月至108年3月間,分別與中國大陸地區「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即勞動契約),約定曾雅琦等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工作期間須全職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不等。
內政部以依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於陸委會民國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1號)公告,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構),曾雅琦等27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屬於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曾雅琦等人各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曾雅琦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曾雅琦等人所從事的職務,是否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應考量是否「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立法理由),或「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法院調查認定,依「勞動合同」中所載職務內容觀查,沒有看到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且曾雅琦等人所提成果報告,也都與合約所載工作項目相符。
法院指出,台灣為民主開放的社會,民眾接受資訊管道暢通且資訊量充足,可謂「見多識廣」,民眾自有充分的判斷能力,而內政部所稱曾雅琦等人,已成為陸方「31條惠臺措施」宣傳樣板等言,不足以作為處罰曾雅琦等人的論據。
法院表示,內政部一概禁絕台灣地區人民從事這項工作的機會,形同以扼殺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為手段,來達到防堵對台灣地區威脅未盡明確、具體的陸方統戰措施目的,難認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需要保護,且手段與目的明顯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指出,內政部辯稱陸方招聘條件已明示需認同「九二共識」,不過法院調查,目前陸方處理涉台事務的前提就是要求我方接受「九二共識」,因此招聘條件,只是沿用的一貫手法,「勞動合同」並無將此列為簽約的前提或契約義務。
法院表示,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內政部如果僅因陸方招聘條件要求應聘者需認同「九二共識」,就對應聘赴任者予以裁罰,形同懲罰個人的政治立場。原處分以有違憲之嫌的手段,欲保護未盡明確、具體的「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強調,各政黨對於國家定位立場既有不同,政黨輪替已成為台灣民主常態,民眾恐因政權更迭致政策主張翻異,而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因此,內政部裁罰曾雅琦等人,難謂有理由,判原處分撤銷,內政部敗訴,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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