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遭廢止立案 法院裁定部分停止執行確定
2020/7/9 18:53(7/9 23:3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婦聯會不滿遭內政部廢止立案而聲請停止執行,一審法院裁定,除了婦聯會不得再以政治團體名義收受政治獻金外,原處分停止執行。內政部不服提起抗告,二審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政黨法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並施行後,內政部依法通知婦聯會應在政黨法施行後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但婦聯會未在法定期限屆前完成轉換程序,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做出處分,通知婦聯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辦理者,將依規定廢止立案。
內政部於今年4月27日廢止婦聯會立案並命進行清算,婦聯會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5月27日裁定,「原處分關於聲請人不得再以政治團體名義依據政治獻金法第5條收受政治獻金部分外,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其餘聲請,予以駁回」。可抗告。
內政部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急迫損害,原處分一經執行,婦聯會的法人格立即消滅,清算程序完結後的賸餘財產,則歸屬於國庫,這些法律效果及相關效應,均屬即刻發生且不可逆,也不可能透過金錢予以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裁定已讓婦聯會不得收受政治獻金,這種財務管制目的,避免公共利益造成過大影響,對於原處分基於政黨法所追求的公益侵害顯然較小。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衡量本案事實所涉及的政黨法所追求的公益以及婦聯會基於結社自由以政治團體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功能的法益後,除收受政治獻金部分不予停止執行外,原處分就其餘部分予以停止執行,於公益方面,應無重大影響。內政部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編輯:張銘坤)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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