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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港區國安法 官員:可理解為終身喪失參選資格

2020/7/5 10:32(7/5 10: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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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5日電)香港律政司長鄭若驊4日受訪時表示,違反「港區國安法」者,一旦被定罪,可理解為終身喪失參選公職的資格(俗稱DQ,disqualified)。

「港區國安法」第35條列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違反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立法會、區議會等公職競選的資格。不過條文並未明定資格喪失的期限。

香港星島日報報導,鄭若驊4日出席商業電台節目被問到相關問題時表示,「港區國安法」下都是影響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的嚴重罪行,「我認為客觀來看,成為終身喪失(參選資格),是可以這樣理解」。

明報指出,鄭若驊1日受訪面對類似問題時,是表示「有機會」為終身喪失資格,而本次的說法,顯得更加確定。

不過,香港政界對此仍有不同看法。明報引述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香港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表示,喪失參選資格的期限,應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商討「港區國安法」執行細節,再經香港本地立法或修例配合。

報導也引述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根據普通法制度,法例條文若沒有列明時限,就是將酌情權交由法官根據案情而決定。(編輯:沈朋達/翟思嘉)1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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