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將在港設國安公署 特定情形有權行使管轄權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0日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的「港區國安法」草案中,規定北京中央需設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並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過去3天北京召開會議,討論內容包括「港區國安法」草案,會議今早結束。新華社晚間發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根據這份說明,「港區國安法」共包含6章、共66條,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
草案內容規定北京中央需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能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此外,「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等。
港媒指出,這將是繼北京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解放軍駐港部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後,第4個北京中央駐港機關。
這份說明特別強調,「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但規定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打破一直以來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
早前曾有建制派人士要求禁止外籍法官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但據報導並未獲北京採納。
草案條文訂定,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
在具體執行上,草案也明確規定香港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
「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國安委」下將設立由北京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提供諮詢意見。
此外,香港警務處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香港律政司下也將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編輯:張淑伶)10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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