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監護處分最長僅5年 蔡碧仲:有研修必要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4日電)鐵路警察遭刺死案,被告一審無罪。多名立委今天質疑,刑法規定的監護處分期間最長只有5年,且無配套,不符社會期待,應進行修正;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相關規定有積極研修的必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蔡碧仲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關於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凶嫌一審無罪,民進黨立委蔡易餘、鍾佳濱及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等多名立委質疑,刑法第87條規定的監護處分期間是5年以下,這似乎太短也不合時宜,是否有修法必要,避免社會大眾活在恐懼與危險中。
蔡碧仲說,雖然規定是5年以下,但憑什麼認為被告5年大概會好,觀察各國立法例,有規定30年或無期間限制,讓精神病況沒有得到解決前不可能出去。
蔡碧仲指出,目前刑法第87條規定有積極研修的必要,而且也要有一種機制,來確認行為人到底適不適合回歸社會。
立委則關心,台灣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的可能性,並要求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不應互踢皮球。
蔡碧仲強調,沒有互踢皮球,未來將與衛福部合作籌設司法精神病院,醫療部分由衛福部負責,安全維護則由法務部處理。
此外,法務部長蔡清祥4月30日表示,殺警行為天地不容,不讓犯嫌以精障藉口逃避刑責,檢方將上訴等語。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說,蔡清祥可以說天地不容,但其實在偵查中就可以進行精神鑑定,不過法務部沒有錢、只好硬撐,起訴後丟給法院,而精神鑑定要距離案件愈近做愈好,但案件敗訴後,「你不檢討,法務部還甩鍋給司法院」。
蔡碧仲反駁,沒有要甩鍋給任何一個單位,法務部從頭到尾都是用負責任的態度,有缺失的部分要趕快補缺,有要研修的條文也要趕快進行,部長講的是針對殺警的行為,不是針對司法具體個案。
邱顯智也說,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沒有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施以保安處分,且法官在審理期間也沒下保安處分,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
葉麗霞表示,法院要下保安處分一定是在判決前,至於判決後至定讞前,法官不能做任何裁定,這部分法律有缺漏,將研究修正。
此外,委員會今天也通過5項臨時提案,包括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吳玉琴、周春米提案指出,司法院對於精神鑑定是否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成立專責委員會,邀醫師、社福、民政等專業人士,提供理性科學的鑑定,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邀集會同行政院,含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等研擬建議,以期回應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等案。(編輯:林興盟)1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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