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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重裁鄭嫌可獲交保 嘉檢不服再提抗告

2020/5/2 12:32(5/2 12: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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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嘉義市2日電)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凶嫌一審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嘉義地方法院昨晚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附加就診等條件,嘉義地檢署不服今天再提抗告。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截至目前為止,被告家屬籌不出保金,鄭嫌仍在嘉義看守所等待家人來交保。

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被告一審無罪,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台南高分院昨天撤銷發回,理由為鄭嫌如經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是應採取必要措施。

嘉義地方法院昨晚重新裁定具保但附加7項條件,鄭嫌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

嘉義地檢署今天再提抗告,抗告書主張法院裁定仍僅命鄭嫌以50萬元交保,金額過低,也不足以確保鄭嫌日後無再犯可能。

嘉義地檢署並質疑地方法院昨晚裁定命被告應遵守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等7條件,無強制執行力,也缺乏即時監督機制。

嘉義地檢署指出,鄭嫌的行為本質上是「有罪而無責」,與一般犯罪嫌疑不足的「無罪」實有不同,豈可任其交保獲釋而回歸人群,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嘉義地檢署認為,地方法院可先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執行保安處分的監護宣告,而令鄭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的必要。(編輯:戴光育)1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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