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是否違憲 大法官3/31言詞辯論
2020/2/21 18:38(2/21 21:47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日前審理一起通姦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今天表示,大法官將於3月31日上午9時,在司法院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認為這項法律有牴觸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
爭點題綱部分,首先是立法目的為何?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審查基準為何?
此外,刑法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必要?
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爭點提綱提到,但書立法目的為何?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審查基準為何?但書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司法院表示,其餘言詞辯論有關旁聽、報名等事項將另公告。(編輯:李明宗)1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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