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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社維法 刪除易以拘留相關違憲條文

2019/11/27 12:52(11/27 13: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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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易以拘留」相關條文,落實保障人權。民進黨團書記長李俊俋說,如果沒錢繳就該關,已明顯違反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當舖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次長邱昌嶽列席報告並備詢。

現行社維法規定,若罰款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指出,拘留是在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在拘留所內,屬憲法第8條所規定的「拘禁」,是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外,也要符合憲法保障的正當性法律程序之要求。

邱昌嶽在口頭報告時表示,內政部正在通盤檢討全文修正社維法,已決策廢除社維法中的拘留,包括一般拘留與易以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是內政部既定的修法政策立場,建議先維持原條文,待通盤檢討後再全文修正。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質詢時指出,社維法中所有關於拘留的部分都該重新檢討,「沒錢繳就該關,這嚴重違反憲法人身自由」,內政部的書面報告卻說要等全文修正,今天先不要通過;立法院105年5月內政委員會就做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提出社維法修法,但到現在還沒送來。

李俊俋說,明顯違憲的東西就是該處理掉,今天不先刪掉,如果等到被宣布違憲,「難看啦」;民進黨團提案後,內政部卻說還要研議,「我今天做召委,我就是會處理」。邱昌嶽說,會盡快提出修法,但有一些小細節還沒辦法,「再給我們一點點小的時間」。

經協商後,初審通過刪除社維法第20條第3、4項,關於易以拘留的相關規定,只保留條文中被處罰人若因經濟能力不佳,可「分期繳納」罰鍰的規定。(編輯:林興盟)1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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