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更一審 凶嫌辯護人請求鑑定就審能力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審理3歲女童小燈泡命案,王姓凶嫌的辯護人主張王男有當庭發笑等奇特行為,請求鑑定是否有就審能力,審判長諭知合議庭將進行評議。
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
二審高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去年7月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2月20日認為,二審自行認定王嫌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但理由不備,另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等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排定台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劉英杰進行鑑定人交互詰問程序,但劉英杰未到庭,檢辯均不堅持再傳鑑定人。但王男辯護律師黃致豪表示,精神鑑定報告如何認定王男行為時受病症影響、有無詐病等問題仍待釐清。
公訴檢察官楊淑芬則表示,檢方從未主張被告詐病,此非本案爭點,況且劉英杰團隊所做的鑑定報告,是所有鑑定報告中離案發時間最近的,認為鑑定報告可採。
黃致豪還主張,王嫌開庭前自顧自地發笑、自稱幻聽,他到看守所看王嫌,也覺得王嫌有怪異思想與奇特行為,無法有意義地討論辯護方向,請求合議庭交由醫療團隊鑑定王嫌是否有就審能力。
檢察官楊淑芬則指王嫌在庭上回答問題時眼神專注,顯然有就審能力,律師此舉恐有拖延訴訟之虞,請合議庭駁回。
黃致豪庭後受訪時表示,鑑定就審能力是被告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如果說我們遲滯訴訟是很冤枉的」,實際上辯方對於無法來的鑑定人,都爽快地說不傳沒關係,從來沒有一點點時間想拖這個訴訟。
黃致豪說,「我們也希望這個訴訟趕快結束,我們也理解檢方跟告訴方的心情」,但作為辯護人,如果是法律規定要給被告做的東西,辯護人沒有權力說不要,特別是被告是個精神病患。
小燈泡父母委任律師陳孟秀則說,當事人還是希望讓合議庭窮盡調查,尊重合議庭審理。(編輯:李錫璋)1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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