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將以上退休後參與中國政治活動 最重可剝奪月退俸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可參與中國大陸相關政治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領一次退者最高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經過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這次推動修法起源自西元2016年11月,32名退將赴中國大陸參加「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並在唱中國「國歌」時站立致敬,引起輿論批評。
原本初審通過的版本中,只規範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在二讀表決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改為「少將」以上人員,且管制地區不侷限在大陸地區;罰則部分,民進黨團原本提案視情節輕重剝奪其5年10%到100%退休俸、一次退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最後也是依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大幅提高罰鍰。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包括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罰則部分,違反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5年的月退給與50%到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也應追回;針對領一次退人員,原服務機關得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其領取的獎、勳章及執照、證書,應予追繳註銷。
另外,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期間,以退離職後列管3年為原則,但現行條文規定,原機關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實務上多以縮減列管期間為常態,不符立法意旨;因此三讀條文中,將管制期間修正為最短3年,且只能增加、不得縮減。
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前,依現行法規定,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三讀條文中也增訂,返台後應向服務機關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通報。
針對在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等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等特定身分退離職人員,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台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編輯:蘇龍麒)1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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