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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外患罪章適用中港澳 共諜可重判

2019/5/7 12:27(5/7 15: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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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有鑑於司法實務上共諜案常有被輕判的問題,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

這項修法緣由,根據民進黨王定宇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台灣的「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109條第1項「洩漏國防機密罪」相關法條外,於共諜案司法偵審程序形同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目的幾乎被架空,國家安全產生嚴重漏洞。

王定宇表示,因為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不一致下,長期以來刑法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以致於共諜被輕判,背叛國家的退將判刑確定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等畸形現象。面對中國的武力威脅和滲透,這次修法是要保護台灣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經表決後,今天三讀通過增訂刑法第115-1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另外,現行刑法第113條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表決後,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定宇說,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來,外患罪章的條文84年來未修正過;三讀通過的第115-1條文,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王定宇也說,因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簽訂協議者,罰責只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這和刑法第113條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以有期徒刑相較,實在過輕。所以這次也同時修正刑法第113條。(編輯:楊凱翔)1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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