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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救護救災車致人死亡 7月起罰9萬元

2019/6/4 18:55(6/4 19: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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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記者汪淑芬台北4日電)立法院3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提高未禮讓救護、救災車輛而致人死傷的罰則,其中致人死亡,將重罰新台幣9萬元,交通部預計7月起實施。

根據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聽到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的警號,若不立即避讓,除原有開罰3600元並吊銷執照規定外,新增致人死傷可處6000元至9萬元罰鍰。

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對於未禮讓救護、救災車輛而致人死亡,無論何種車種,一律以最高9萬元開罰並吊銷駕照。

未禮讓護、救災車輛致人受傷者,可罰機車駕駛6000元至9000元,可罰小客車駕駛1萬元至1萬5000元,可罰大型車駕駛1萬5000元至2萬2500元。

如果未禮讓護、救災車輛而致人重傷,可罰機車駕駛2萬5000元到3萬7500元,可罰小型車及小客車駕駛3萬5000元到5萬2500元,可罰大型車駕駛4萬5000元到6萬7500元。(編輯:管中維)1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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