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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討代墊手續費 法院改判高公局賠2483萬元

2019/2/26 17:53(2/26 22: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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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遠通電收不滿用路人經超商補繳費用所產生的手續費,經立院決議須自行吸收,向高公局提告討墊付手續費2483萬餘元,一審駁回遠通之訴,二審則認為高公局應賠償,改判遠通勝訴。

判決指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在民國96年8月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補繳費用所產生手續費用,則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然而立法院在103年1月14日院會通過,用路人於超商通路補繳通行費所產生的手續費用,由遠通自行吸收;遠通無法預見政策或個案法令變更,因此受有付手續費的損害,依契約約定向高公局求償。

高公局則主張,依契約約定,用路人補繳通行費屬於遠通電收的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遠通負擔,而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於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依遠通於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也屬遠通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一審法院採信高公局主張,駁回遠通電收之訴,遠通電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遠通電收自行吸收手續費成本而受到損害,高公局應賠償,因此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須賠新台幣2483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226

補繳費衍生手續費爭議 高公局遠通各有立場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6日電)用路人在超商等補繳國道通行費的手續費官司爭議,一審高公局勝,今天二審遠通電收贏。高公局表示會上訴,因雙方各有立場,最後結果由法院判決。

用路人在超商補繳通行費用所產生的手續費,經立院決議要遠通電收自行吸收,但遠通電收不滿此決議,向高公局提告,討墊付手續費新台幣2483萬餘元。一審法院駁回遠通之訴,二審則認為高公局應賠償,改判遠通勝訴。

遠通電收說,遠通電收協助政府代收國道通行費,只有非eTag用戶在超商補繳通行費時,才會有手續費的問題,遠通電收並非向高公局索賠,而是請求支付合約規範外的代墊費用。

遠通電收也說明,目前700萬eTag用戶在超商儲值本來就不用手續費,eTag用戶即使有欠費,只要在雙掛號補繳通知單寄出前儲值,也都不用額外付費;不過,收到雙掛號補繳通知單時,要付一筆新台幣50元作業處理費。

高公局說,國道電子收費系統由遠通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且立法院在103年1月14日院會通過,用路人於超商通路補繳通行費所產生的手續費用,由遠通自行吸收,高公局遵守立法院的決議,也會針對這起官司提起上訴,最後結果交由法院判決。

遠通電收統計,目前未裝設eTag的車輛約100萬輛。依大數據分析發現,處理未申裝eTag車輛的相關成本(例如平信通知、製作繳費通知單、寄送繳費通知單、未繳費時罰單的開立、小額欠費勸導、欠費的行政強制執行等相關人事費用),約為申裝eTag車輛的10倍。(編輯:吳佳穎)1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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