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客權益 轉租契約每度電不得超過夏季電價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5日電)國內包租業逐漸興起,消保處今天指出,將規範包租業向房客收取的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租金,且當電費由房客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
為了營造友善租屋環境及穩定租賃關係以減少租賃糾紛,內政部鼓勵房東透過專業代管或包租服務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務,讓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創造房東出租放心、房客居住安心、產業經營用心的三贏局面。
為了保障房客向包租業承租房屋時的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明定包租業及房客在訂定轉租契約時,包含租賃期間、押金、費用負擔、修繕責任及終止契約等規範。
根據規範,消保處指出,包租業跟房客的轉租契約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天,且也不能超過房東跟包租業的包租契約租賃期間;押金部分,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
而因轉租契約產生的水、電,瓦斯等租賃相關費用,則由包租業及房客雙方相互約定由誰負擔。為了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也規範電費若是由房客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此外,若房客在租屋期間發現房屋或附屬設備有損壞情形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但若損壞責任可歸責於房客時,包租業就不負修繕義務。
另外,若當房東提前終止跟包租業的包租契約,也規定包租業應於5日內通知房客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房客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時,房客則可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且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消保處表示,「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6月1日上路,簡任秘書陳星宏說,包租業者提供的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相關規定,若租約內容違規,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編輯:黃于)1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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