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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符合減刑規定 辜仲諒更一審改判3年6月

2018/9/12 10:26(9/12 15: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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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高院更一審認定辜觸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但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速審法減刑規定,今天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

辜仲諒一審時分別被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判刑7年6月、4年,合併執行9年徒刑。高院二審則依銀行法判刑9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辜仲諒更一審刑度輕於一審、二審原因包括,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間接操縱股價罪,但更一審認為不成立犯罪,兩者間認定的有罪事實與罪名不同。

此外,辜仲諒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交957萬美元犯罪所得,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減刑規定;本案自民國98年12月30日繫屬台北地方法院,迄今超過8年,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

更一審認定,辜仲諒案發時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94年間,中信金控鎖定兆豐金為轉投資目標,計畫以不公開的方式實質持有兆豐金股票,由中信銀購買高度連結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的結構債。

辜仲諒等人為規避銀行法規定,將連動債出售給辜仲諒前妹婿陳俊哲掌控的紅火公司,讓連動債自中信銀除帳。

95年間,中信金控為執行轉投資而鉅資買入兆豐金控股票,紅火隨後贖回結構債,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為新台幣10億1480萬8080元)。

更一審認為,辜仲諒等人採取具爭議性的投資策略,卻未正面誠實面對法律風險,反而利用紅火公司承接結構債,包括金管會、中信金控與中信銀行董事會均受蒙蔽,使紅火成為遮斷獲利應歸屬中信金控的工具。

新聞稿並指出,辜仲諒等人違背忠實義務,使中信金控無從管領結構債此一重大資產,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誤將對辜仲諒的信賴凌駕於法令之上。

更一審考量張明田、林祥曦並非直接獲利者,林祥曦更只是奉命行事,今天依金控法共同背信罪各判4年、2年;同遭起訴的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鄧彥敦,更一審認為他只是被動接受法律諮詢,改判無罪。

此外,辜仲諒被特偵組起訴背信、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等罪,更一審僅認定觸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等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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