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裁判法律歧異 大法庭制草案出爐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司法院今天宣布,司法院院會昨天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解決裁判法律歧異,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且促進法律續造。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司法院著手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近日會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呂太郎介紹,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歧異」,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的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本身的終局裁判。
呂太郎指出,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給「大法庭」的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並採合議審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人數,分別為11人、11人、9人,並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1人,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以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王梅英則以為何要有「大法庭」、什麼是「大法庭」、「大法庭」怎麼運作等三大面向進行說明。
王梅英說,統一法律見解是終審法院非常重要的任務與義務,如果法律見解發生不一致,會讓民眾無從期待裁判結果;「大法庭」不是空間很大的法庭,而是屬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裡面的一個庭,為一個功能性任務編組。
王梅英表示,「大法庭」成員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產生;為使法律問題的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又「大法庭」的言詞辯論是以法律爭議為核心,應由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為之,才能協助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並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因此「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要強制由律師代理或辯護,而「大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得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做出妥適、周延的裁判。
呂太郎說,「大法庭」處理法律爭議,屬於終審的中間程序,應將其決定的法律見解記載於裁定主文且敘明理由,並應定期宣示,但「大法庭」所做出的裁定,不具通案的法規範效力,倘若日後受理他案的審判庭,認為大法庭裁定的見解不合時宜而想要變更,仍得循歧異提案模式,提給「大法庭」來裁判。1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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