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路是否列不良廠商 工程會:憑公文難斷
(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4日電)815全台大跳電,巨路是否該列為不良廠商,中油擬發函工程會尋求協助。工程會指出,如果只有公文,因為佐證文件不齊,很難草率判定,依照慣例不會代替機關做出判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顏久榮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針對不良廠商認定程序作出解釋。他表示,一般機關認定合作廠商為不良廠商後,應依政府採購法,將理由及事實通知廠商,違反哪些政府採購法條文,如果廠商不予理會,機關可以將廠商刊登政府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權期間廠商就不能參加任何一種標案。
不過,針對機關提出的理由,廠商也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機關不接受,廠商可以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工程會將由申訴審議委員會,最後判定廠商是否符合不良廠商條件。
顏久榮表示,如果廠商不接受遭列不良廠商,期限內必須提出申訴,沒有申訴或是回應,機關通知廠商後就可以提報為不良廠商,一旦提報廠商將無法進行申訴等救濟措施。
工程會主任秘書蘇明通接受訪問時指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廠商接到機關通知,可以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如果不能接受機關回覆的內容,15日內必須要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工程會的申訴審議委員會將於40日內審議完成,如果無法做出審議,可以再延長40日。通常工程會將選定1至3名委員,根據文件或是雙方陳述意見做出審議結果。
中油與巨路原有的系統維護案,因9月21日合約到期,預計10月下旬將進行新案招標。如果中油提列巨路為不良廠商,而巨路不服提出申訴,根據政府採購法,最後判定巨路是否為不良廠商的行政程序可能長達4個月。
未被判定為不良廠商前,巨路還是可以繼續參與新案投標,為此中油近日擬發函工程會請求釋疑。而因停電造成台電損失部分,台電擬向中油求償,中油因此也已發函向巨路公司索賠。
顏久榮表示,一般機關雖然會發函至工程會,詢問合作廠商是否為不良廠商,要求釋疑,不過由於佐證文件不齊,或者是機關可能根據自己立場列舉事實,以及考慮到廠商或許有不可抗力因素等,無法根據一紙公文就判斷廠商是否要停權。如果機關或廠商都不服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最後就得繼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10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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