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昌案遭判賠 劉憶如遺憾將提上訴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28日台北電)法院宣判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因宇昌案須賠償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新台幣兩百萬元,劉憶如今天發表聲明表示遺憾,強調刑事部分司法已證明她清白,將提起上訴。
劉憶如今天發出的聲明全文如下:
針對台北地院昨日宣判本人應賠償蔡英文女士 200萬元,本人將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 就法論法,民進黨及蔡英文女士曾就「宇昌案」,對本人提起刑事告訴(包括「違 反選罷法」及「偽造文書」等四案)上述四案,台北地檢署已於民國 101年,以「查無不法」不起訴簽結。
司法因此已證明本人清白,確實沒有在宇昌案 中抹黑及變造文書資料等情事。
2. 蔡英文女士於 102 年5月 22 日提出本件民事案求償。
本次判決主要論點係因 當時一份英文說明書日期判斷有誤,「導致蔡英文女士名譽受損」;惟如果蔡 英文女士的名譽有因宇昌案而受到影響,絕不是日期錯誤事件所致,而是因為宇昌案本身的實質問題。
3. 這些問題包括:宇昌公司治理缺失、政府投資並未經過正常程序、以及蔡英文女士當時自行政院副院長(直接督導經建會及國發基金運作)一職卸任後,不到4個月後即轉任於行政院副院長任內自己核准設立之宇昌公司董事長。
更何況,因原版英文說明書並未標註日期,同仁判斷困難,才導致日期誤植事件;本人當時更在錯誤發生後第一時間(24小時內),即已主動召開記者會,在各大媒體頭版作公開澄清並道歉。
4. 蔡英文女士前後處理「宇昌案」遭受輿論及社會質疑之處,在於它是一個違背公司治理,違反行政程序正義的案件。
(1) 民國 97 年,「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案 6 億 6 千萬元的決策過程, 徹底揚棄國發基金所有其他 38 項投資案之標準作業程序。 國發基金自民國 73 年成立以來,不論是「一般審查」案件,或是「行政 院專案核准」案件,都是經過相關部會多人共同討論參與決定,以維護人民權益,避免行政濫權。
(2)但是,宇昌案卻是一個沒有經過正式審查程序的國發基金投資案。
當時 投資的依據僅為兩份(共5頁)當時被列為「極機密」的文件(現已解密), 且第一份文件僅三人簽名(時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 行政院長蘇貞昌),第二份文件更只有兩人簽名(時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 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明顯未遵循國發基金一向以來嚴謹審查之一般正常作業程序。10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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