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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諺涉殺大馬籍女大生判無期 二審認不適用死刑

2024/6/6 14:14(6/6 14: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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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諺(前左)涉嫌殺害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中央社記者趙世勳攝 113年3月14日
陳柏諺(前左)涉嫌殺害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中央社記者趙世勳攝 1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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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陳柏諺涉殺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案,二審審酌陳柏諺一廂情願寫佛經迴向,難認真誠悔意,用手單次施壓扼掐致死,非預謀犯案,未達適用死刑或可減刑,今天仍判無期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陳柏諺一審遭判無期徒刑,陳柏諺及檢察官均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因此本件僅就量刑是否妥適予以審理。

二審指出,陳柏諺於二審開庭期間認罪,並稱由其家屬籌措款項要賠償被害人家屬,一廂情願地書寫佛經欲迴向,難認有真誠悔意,僅見陳柏諺是心存僥倖並請求輕判,並無可列「犯罪後態度」而有減刑可能。

此外,適用死刑須先審查「犯罪情狀」是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部分,二審認定,陳柏諺因金錢糾紛一時激憤而犯罪,犯罪手段為右手單次施壓扼掐致死,這與事前謀議、使用凌虐手段有異,而且陳柏諺符合自首,但考量本案情節,不予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陳柏諺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未達適用死刑餘地,本件犯行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令陳柏諺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兼顧陳柏諺更生改善、復歸與社會安全的維護,可認屬罪責相當,因此檢察官上訴求處死刑等語,為無理由。

二審宣判駁回上訴,即陳柏諺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可上訴。

全案起於,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間透過IG(Instagram)聯繫蔡姓女大學生,但兩人無密集往來;陳柏諺又於同年10月3日聯繫蔡女,並多次出入蔡女租屋處。

未料,陳柏諺於同年月13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9萬餘元遭拒,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致窒息死亡。陳柏諺行凶後企圖尋短,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編輯:李錫璋)1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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