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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華涉受陸方指示發展組織 二審判決無罪

2025/2/25 11:17(2/25 11: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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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圖取自facebook.com/chn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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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涉收受中國對台情蒐機關款項,在台發展組織。一審判何女部分免訴、部分無罪,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撤銷免訴改判無罪,原無罪仍維持。可上訴。

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何建華被控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至22日舉辦招待民眾赴金、廈旅遊,涉嫌收受中國金援,在台發展組織,疑觸犯國家安全法部分,一審認定何建華在另案獲無罪確定,因此判決免訴。

但是,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為此部分有違誤,另案判決無罪確定,不影響本件判決效力範圍,她所涉本案不符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指「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情形,因此本案應依法為實體判決,撤銷一審免訴,且因檢方舉證不足,改判無罪。

另一方面,高院指出,檢方起訴指控何建華於民國106年5月間要求大陸地區對台灣實施統戰的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全國台聯)給予資源及資金幫助,以及由北京市台辦的王正智自107年12月起提供舉辦活動的經費、安排以第三人捐贈的方式提供資金等情形,均缺乏佐證,一審判決無罪,並無違誤,應予以維持,因此駁回上訴。

針對檢察官上訴指控,何建華與秘書包克明與中共政權合謀,應合中共政權所設定的統一框架,要破壞、摧毀台灣國體及政體,有為中共政權發展陸配組織的情形,若未認定為既遂,也應以未遂犯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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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指出,依卷內事證,並不能證明何建華2人有意圖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對台情蒐機構發展組織的犯行,此部分罪證不足,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二審表示,本件檢察官得上訴,但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部分的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編輯:張銘坤)1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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