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聲請解散統促黨 司法院:若收案為首例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內政部指統促黨接受中國資助介入選舉並危害民主憲政,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司法院說,尚未收到內政部聲請書,若收案,此案將是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宣告政黨解散首例。
內政部今天表示,統促黨系統性、組織性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接受中國資助介入選舉、破壞治安、侵害人民集會權利,顯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形,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政黨法規定,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
司法院指出,目前憲法法庭還沒有收到內政部的聲請書,而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聲請要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以及憲法法庭審理結果,都公開刊登於憲法法庭相關網頁中。
聲請要件部分,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部分,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日前7人卸任,使大法官人數目前為8人,若本案評決需有6人以上同意。
此外,司法院官員指出,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憲法法庭可受理政黨解散的聲請,之前曾有葉姓民眾認為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宣告政黨解散,但憲法法庭大法官審查認為,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與聲請要件不符,已裁定不受理。
官員提及,依目前得知相關資料指出,本件是內政部聲請解散統促黨,這應該是憲法法庭第一次收到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聲請案,收案之後會先依規定分案,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進行審查。如果受理,依照憲訴法第25條第1項,要作成判決一定要經言詞辯論。(編輯:李錫璋)1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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