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四法1 / 打詐新四法過關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科技偵查糾纏最久
政府全力阻絕詐騙,立院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及「洗錢防制法」等打詐新四法。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接受中央社專訪,回顧修法與立法歷程,並強調檢察官的角色不只是積極嚴查犯罪,更要在偵查中積極協助填補被害人的損害。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攸關打擊詐欺的打詐新四法7月間三讀通過,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顧修法歷程說,4法跨院跨部會,經歷過上百場會議,其中科技偵查法制化糾纏最久,協商到三讀當天才定案。
立法院7月間三讀通過打詐新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期盼全面查緝詐欺犯罪,落實罪贓返還,完善被害人保護。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表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又稱打詐專法)由內政部主責,科技偵查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則由法務部主責。
黃謀信說,打詐專法包含「識詐、堵詐、阻詐、懲詐」4大面向,法務部理論上只負責「懲詐」,但行政院認為法務部身為法律幕僚,指示法務部應參與並提供法律意見給其他部會,也因此法務部從頭到尾參與打詐專法各個專章擬定,參與程度很高。
黃謀信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發展部、金管會等機關訂定金融章、網路章等法律時,內容與其他法律間可能產生衝突,法務部畢竟對此比較在行,因此即時提供法制意見。
他說,打詐新四法當中科技偵查糾纏最久,爭議在於要設專法還是在刑事訴訟法內修法,協商到最後三讀通過當天才確定是在刑訴中修法。
黃謀信說,當時法務部的立場是訂立專法,以因應未來新興犯罪,能夠有彈性地即時修法補充,但部分立委及學界則主張應該修在刑事訴訟法。
黃謀信指出,科技偵查法制化立法過程,法務部花很多時間跟學界、立委溝通,最後雖訂在刑事訴訟法中,但其實只是一個立法的選擇,訂在哪裡都可以,訂在刑訴也不是沒有道理,而且樂觀其成。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黃謀信提到,通訊監察涉及人民隱私,這次法案重點在於可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意即上網紀錄,好比打電話有通訊紀錄,那上網也會留下網路流量紀錄,這部分如果不能夠調取,對個案偵辦有很大的影響。
黃謀信進一步指出,現在幾乎沒人使用傳統手機而是利用網路犯罪,因此應回歸實務面,既然檢察官、司法警察有調取需求,一定得修法,立法過程錙銖必較,但考量詐欺已成國安問題,必須有打詐工具給執法機關,具有立法急迫性,法務部花了很多時間跟立委、學界及律師界對話及溝通,協調非常久。
他說,即使立委及外界支持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但也不希望侵害隱私及人權,因此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加一些限制來確保不會濫用。
黃謀信表示,外界對洗錢防制法的質疑相對較小,法務部是洗防法的主管機關,但不同業別規定仍要回歸不同業別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在開會時就必須要綜整各個業別主管機關的意見。
黃謀信舉例,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錢,涉及洗錢部分當然由法務部負責,但第三方支付的主管機關是數發部,法務部就必須與數發部對話,將數發部的專業領域與洗錢防制併在一起,這對法務部來說是一個技術上的挑戰。(編輯:蕭博文)11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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