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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三角戀持刀殺人 士院國民法官判無期徒刑

2024/6/7 21:48(6/7 22: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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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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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7日電)高姓男子、潘姓男子因分別與廖姓女子交往而起口角,高男持刀殺死潘男。士院國民法官認為,高男犯後否認犯行未有悔意,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晚間發布新聞資料指出,高男與廖女為前任男女朋友,潘男與廖女為現任男女朋友。民國112年3月21日深夜,高男帶著摺疊刀到廖女與潘男的台北市內湖區住處,3人爆發口角爭執。

潘男先持尖刀劃傷高男臉部,廖女隨即報警,潘男見狀欲奪取廖女手機,高男隨即持摺疊刀多次揮砍潘男頭部、頸部、手部;潘男因失血過多倒臥在地,送醫後傷重不治。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高男,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士林地方法院日前選出國民法官後,於今年開庭審理。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今天上午評議後,下午宣判。

士林地院新聞資料指出,高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為保護自己與廖女不受潘男的侵害,行為符合防衛過當要件,但國民法官庭依據相關被告陳述,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認定高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認為,高男持刀揮砍時,潘男已未有反擊、搶奪等行為,客觀上無存在任何不法侵害,因此高男不得主張防衛權;另外,高男持刀多次砍擊潘男要害,主觀上可預見會造成潘男死亡結果,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合議庭審酌高男與潘男為情敵關係,又因案發當天遭潘男劃傷等情事所刺激,情緒失控,意欲報復;考量高男否認犯行,於案發之初有滅證、串供等行為,雖有意賠償潘男家屬,但僅能出監後分期按月給付新台幣2萬元;迄今未能達成和解,也未能取得潘男家屬寬宥,未具有真摯悔意,判處高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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