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駕駛國3超速亂變車道擦撞釀4死 一審判3年6月
2024/5/30 10:45(7/4 04:19 更新)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30日電)遊覽車駕駛陳文貴去年10月21日開遊覽車,行經國3南向263.7公里處,卻超速、亂變車道,與轎車擦撞釀4死;雲林地方法院日前依過失致死罪嫌,判陳男有期徒刑3年6月。
雲林地院今天指出,陳文貴民國112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駕駛遊覽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63.7公里處,陳男超速行駛且從外側車道往內側車道偏行,與同方向沿內側車道行駛而來的轎車發生擦撞。
雙方發生擦撞後,遊覽車偏行撞擊內側護欄,再往右偏行撞擊同方向沿外側車道,釀4死、多人受傷;檢方偵查終結,依法將陳男提起公訴。
合議庭調閱監視器,案發的國道3號路段最高速限為每小時110公里,陳文貴為遊覽車職業駕駛,領有合法駕照,卻超速、任意及驟然變換車道,又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釀重大車禍,造成4人死亡,顯然陳男確有過失,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
合議庭審查,陳文貴有多次交通事件違規紀錄,事故發生前一天睡眠並不充分,有睡眠不足、精神不濟及恍惚情形,更應謹慎駕駛、甚至拒絕駕駛,但陳男仍執意出勤,且不時有超過每小時120公里,甚至到達、逼近每小時130公里超速狀況。
法官認為,陳文貴嚴重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義務,造成重大危險及損害,違反義務情形及所造成的傷亡非常嚴重。
陳文貴已與2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另2人未達成和解,其辯護人請求緩刑宣告。
合議庭審酌,陳文貴犯行所生危害嚴重,且全案已經宣告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宣告條件,最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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