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女子控前奧運國手介入感情 不符誣告要件無罪確定

2024/5/12 12:57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雪梨奧運跆拳銅牌得主紀淑如任職高市刑大時遭控介入感情,雄檢依誣告罪嫌起訴何姓女檢舉人,一審判刑4月:二審認為何女所為不符誣告要件,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何姓女子於民國110年8月間,向高雄市刑警大隊督察組檢舉,稱紀淑如在看診時誘拐何女丈夫龔姓男子,並指控行為不檢、夥同狀似男性刑警對何女不當盤查等。督察組查出何女指控不實,全案簽結。

紀淑如事後提告何女誣告罪,高雄地檢署認為,何女非龔男配偶,卻虛構不實指控,意圖使紀淑如受到懲戒處分,依法起訴何女。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何女辯稱她向警方檢舉的用意是希望警方向紀淑如道德勸說,沒有要讓紀淑如受懲戒處分,且講這些話時沒有指名道姓。

一審依誣告罪判處何女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案經何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何女仍否認犯行。

二審判決指出,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成立要件。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
訂閱
感謝您的訂閱!

二審認為,何女向高市刑警大隊督察組投訴內容即便為虛構,只可能使告訴人受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定的行政懲處,並無使告訴人因而有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的危險,因此何女所為並不符誣告罪「受懲戒處分」構成要件,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何女無罪確定。(編輯:蕭博文)1130512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