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無照牙醫執業多年 二審改判1年沒收543萬元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6日電)梁姓男子無牙醫資格涉在彰化縣從事牙醫工作多年,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刑2年、緩刑5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2100萬元;二審改判刑1年、緩刑4年,沒收543萬元,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國中畢業、未取得合法牙醫資格的梁姓男子(69歲)自述從小學習治療牙齒及製作假牙技術,他從民國77年起在彰化縣住處開設鑲牙所從事牙醫業務。
起訴書表示,梁男在鑲牙所擺設牙科治療椅、器材等診療設備,自行替患者安裝假牙、牙套、根管治療等醫療行為,其中安裝1排至2排假牙費用約3萬元至10萬元不等,平均月收約5萬元。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接獲舉報於112年7月間前往搜索,扣得固定牙齒黏著劑、注射器、麻醉注射劑、牙科器械、預約本、收據等證物,檢方偵辦後,依違反醫師法將梁男起訴。
一審的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梁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犯罪動機基於謀生、須扶養妻子及子女等生活狀況、無前科紀錄,依違反醫師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4年內向公庫支付15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2100萬元沒收。
梁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查出,梁男自83年7月間才遷入彰化縣目前現址,他原先供述從事相關行業35年,疑因時隔久遠,記憶模糊而粗略自白,且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明他自77年間起經營,難認與事實完全相符。
合議庭審酌,梁男年齡已高,經查獲此件違法犯行後,歷經偵審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悟而無再犯之虞,且已逾勞動工作者強制退休年齡,不易再獲有報酬工作,沒收犯罪所得應扣除平均餘命15年,得維持生活條件所必要費用。
二審日前改判梁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犯罪所得543萬餘元沒收,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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