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原民爭取單列族名勝訴 戶政機關須准許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Bisazu等7名原住民申請身分證單列族名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6人勝訴,令戶政所須將6人姓名變更登記;僅選立委的Savungaz因超過改名次數規定敗訴。
原民爭取單列族名的訴訟案件,法院去年11月判原住民寶杜巴燕勝訴,令戶政所須將他姓名變更登記,為首例;第二件有7名原住民也因同樣狀況興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潘鈺軒等7人各自提申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戶籍姓名回復以原住民傳統姓名單列羅馬拼音登記,但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等認為僅單列羅馬拼音,未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與姓名條例第2、4條等規定及內政部107年8月29日等函釋不符,因此駁回申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住民權利保障已成重要的憲法課題,且就原住民個人權利的特別保障,呈現範圍擴大及程度深化的趨勢,而名字為他人對自己的呼號,有表彰、辨識自己與他人為不同主體及表明自己所屬血緣宗族等功能,在國家內處於政經地位弱勢的少數民族,透過名字達到族群認同,更顯其必要性。
北高行指出,羅馬拼音既經主管機關公告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的書寫系統,依法為原住民族文字,其中6人已依漢人姓名登記,分別請求單獨以羅馬拼音登記回復其傳統姓名,與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第2條第1項規定無違背,判決戶政所須將6人姓名變更登記。
至於第7人,即「以我的族名呼喚我」行動小組成員、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參選人Savungaz Valincinan,法院考量其之前已依漢人姓名登記,104年間回復登記傳統姓名,又於112年11月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但書規定,已不得再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因此駁回其訴訟。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解釋,如以漢人姓名為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之後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而回復傳統姓名後,仍得再申請回復其原有漢人姓名,但姓名條例明定均以1次為限。(編輯:張銘坤)113011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