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指蔡衍明干預新聞挨告 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前中國時報社長王丰不滿前立委黃國昌在臉書貼出微信群組對話指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干預新聞,自訴黃國昌違反個資法。一、二審均判決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期間,黃國昌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在臉書(Facebook)貼文,內容為時任中國時報社長(現為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蔡衍明等人的微信(WeChat)對話訊息。
黃國昌臉書貼文內容,包括蔡衍明發文「追蘇貞昌失竊180萬元為什麼不報警」及「可大批NCC無格淪為民進黨打手」等,王丰回答「收到、好的」等;此外,黃國昌二度於同年月29日在臉書、YouTube上提及相同的貼文內容。
王丰主張,黃國昌在臉書張貼他的姓名、職稱及微信訊息等貼文內容,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對黃國昌提出刑事自訴。
黃國昌答辯,他沒有不法蒐集王丰的個人資料,貼文內容只是揭露蔡衍明對旺中集團內包括王丰等媒體高層下令新聞操作,這些媒體高層背棄新聞專業倫理,對蔡衍明指示唯諾之舉。
一審認為,黃國昌貼文是王丰與投資方就新聞呈現的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加以聯繫,已涉及媒體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受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王丰的個人私生活範疇,判決黃國昌無罪。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黃國昌張貼王丰的名字、職稱,此身分屬公開資料,非屬個資法的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保障。
二審指出,黃國昌張貼的微信訊息,屬個資法的個人資料,但王丰任職社長期間是否秉持、維護媒體公正客觀精神,攸關新聞能否不含偏見、正確、平衡、公正,涉及公眾接收的資訊品質,影響公民社會的公共意志,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二審認為,王丰等人於微信群組中,就新聞呈現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加以聯繫,已涉及媒體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收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因此黃國昌行為符合個資法「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外情況,仍判決黃國昌無罪。
二審指出,王丰如不服判決,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即因本案經二個審級無罪,要提起上訴,須指出本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
王丰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不符合速審法第9條限制,上訴不合法,駁回王丰上訴,判決黃國昌無罪,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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