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9萬元殺債主棄屍竊現金 判刑20年6月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林姓男子不滿被蘇姓債主追討新台幣9萬元債務將對方殺害棄屍,還偷走死者身上17萬元現金。二審依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刑20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10年底向蘇男任職的民間放貸公司借款新台幣9萬元,但實拿6萬1000元。林男經多次償還後因另積欠他人款項,已無力繼續償還,便假借介紹友人借款為由,約蘇男在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88快速道路下方一處停車場見面。
蘇男依約於110年12月15日下午開車抵達後,林男隨即進入蘇男汽車後座,林男在得知對方攜帶要借款的現金後持金屬項圈從後勒斃蘇男,再拿走17萬多現金還債,最後將車開到茂林區某處縣道將屍體推落邊坡,棄車逃逸。
案發後,蘇男的家屬發現蘇男失蹤多天,報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協尋,警方從借貸公司得知蘇男失蹤前南下高雄與林男見面,林男自知法網難逃,在同年12月20日凌晨自首,並帶著警方前往尋得受害者車輛、遺體等。
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但辯稱蘇男發現林男要介紹友人借款的騙局要拿球棒打人,林男才失控拿起撿到的金屬線勒斃對方,事後又擔心犯行遭人發現,急於尋找可定位手機,因此才看到死者身上的錢財進而偷走,並無強盜殺人犯意。
不過,一審法院法官依據現場監視器畫面、相關證詞發現,林男案發當時不僅經濟狀況不好,也早已得知蘇男將帶錢赴約,據此不採信其說詞。
一審考量被害者的家屬請求從重量刑及林男犯後態度,適用自首減刑等,依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刑20年6月。經上訴,二審的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仍判林男20年6月。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認定二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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