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女視導涉貪案 更一審判刑10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前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視導王玉升涉護航祭祀公業賣地並收賄。一審判刑13年,二審改判無罪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構成貪污收賄罪,判刑10年。可上訴。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時任汐止區公所民政課里幹事的王玉升、同案被告李昌諭經「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授權代為出售祭祀公業土地,自民國101年初起即透過土地掮客找尋買主,王玉升並告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需訂立新規約,始利於土地出售。
判決指出,蔡宏昇在同年12月間召開「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員大會,訂立新規約,因故未提出備查申請。
判決指出,王玉升於102年2月升任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視導,負責承辦轄內祭祀公業業務,因知本案土地出售價金差價大,有機可乘,便向蔡宏昇告知自己已是汐止區公所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新規約申請備查後,即可進行本案土地的後續買賣過戶,以此職務上行為作為對價,與蔡宏昇約定以土地買賣價金的差價作為賄賂。
判決指出,蔡宏昇提出新規約申請備查,經王玉升受理後簽准。王玉升、李昌諭在此同時,議定將本案土地賣價提高為6億1500萬元,不久有建商有意購買此土地。
判決指出,蔡宏昇102年6月間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同意出售土地給建商,李昌諭、王玉升並會同建設公司人員陸續處理土地地上權問題,才正式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
判決指出,在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即確定賄賂(即買賣價金差額)金額為2億3115萬多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王玉升、李昌諭共同收受賄賂,及蔡宏昇交付賄賂,是針對王玉升依其審查祭祀公業業務而來之職務上行為,分別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等罪,判王10年徒刑、李6年10月、蔡2年4月,諭知追繳沒收犯罪所得。(編輯:張銘坤)1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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